在招标活动中,当排名首位的候选人出于不正当理由而主动弃权时,招标人有权依据具体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向排名次席的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还是进行重新招标。
针对那些没有合理原因就放弃中标的排名首位候选人,招标人不会返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该投标者尚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无法弥补招标人的实际损失,那么招标人有权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