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示期内没有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投诉或投诉不成功,可以在公示期结束后,作为建设单位对中标排名第一的单位提出其他问题,结合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有不良记录等信息确定其废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定为废标:1。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联合体构成发生变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包括未经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将联合体资质降低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无法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4、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投标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而且没有声明哪个有效,根据招标文件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的;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投标的;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置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人成本,或者拒绝按要求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文件的,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废止劳动教养的重要意义在于: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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