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败诉方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的条件界定,一般而言,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首先,双方在协商代理事宜时,涉及到律师费用的问题必须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这里指的是针对代理费用问题的书面承诺或者达成的协议,而且这种协议表述真实,没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条款的情况出现,那么法院应当首先审批并确认这类约定的法律效力;
其次,律师费必须已经实际产生,这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之间仅仅是关于在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结束之后根据结尾的结果支付代理费用的协议内容,那法庭在审理整个案件期间一般会认定这些费用还未真实发生;
最后,所支付的律师费必须达到合理的标准范围内。如果当事人向律师支付的代理费用超出了正常的界限,可能会导致不当地给对方增加经济压力,从而使得案件的诉讼要求无法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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