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从新搬宿舍搬迁费应该谁来承担
时间:2023-04-21 20:30:28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要求员工重新搬宿舍搬迁费应该谁来承担?员工自己。

单位的员工宿舍是为了员工工作方便以及解决一些离家较远的员工上班困难而配置使用的。安排使用的原则是根据单位岗位人员换班安排以及员工的实际情况。

凡属配置有员工宿舍的单位,都会有配套的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目的就是为了科学使用和合理使用。

在是否享有员工宿舍的问题上,每个员工并不是具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同为本单位的员工,甲会被安排宿舍,而乙则不一定会被安排宿舍。

同样的道理,在宿舍满员的情况下,又来了离家更远的新同事,就需要其中离家较近的同事搬离宿舍而腾出一个床位给后来者。

简言之,有没有宿舍,应该不应该搬离宿舍,这不是法定的权力和权益,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有权作出的安排,

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你的公司从上海市的徐汇区搬迁到松江区,对上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当的跨度。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交通等条件与属于市区的徐汇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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