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投诉渠道有哪些
时间:2023-06-20 18:55:53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投诉渠道有下列几种:

1.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可以进行第三方调解,一般在15万元以内的经济补偿给予调解

3.超过15万元的诉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过鉴定明确责任以后再进行调解或者是直接到法院起诉

一、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卫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依据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双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再申请鉴定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两次为限的,对再次鉴定结果不服的,不能再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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