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与质权的产生是由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它不需要任何约定,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权利只能对他人的财产行使,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行使。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如何处理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二)E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二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留置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而其他四种担保方式需要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需要以担保方式保护债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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