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部分支付。
部分支付比例按每人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9倍以下、9倍以下13倍以下、13倍以上至15倍划分:
4倍以上9倍以下,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9倍以上13倍以下,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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