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规定,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所在基层工会需要组织他们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同时缴纳互助金。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凡是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其所在基层工会需要组织他们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同时缴纳互助金。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云 南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活 动 : 如 何 报 销 ?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明细等。同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在报销过程中,参保人员需要将医疗费用结算单、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明细等证明材料提交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明细等证明材料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通过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云南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报销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参保人员提供多种证明材料,且报销过程中也需要经过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因此,在参加云南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时,参保人员应当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提交相关材料,避免因为漏报或误报而影响报销资格。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报销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参保人员提供多种证明材料,且报销过程中也需要经过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因此,在参加云南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时,参保人员应当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提交相关材料,避免因为漏报或误报而影响报销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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