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才能从事建造领域的各项活动:
首先,企业需要拥有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标准;
其次,企业需配备与其所承担建设项目相应的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再次,企业还需要拥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需的必要技术设备;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企业还需要满足其他方面的条件。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而言,他们将依据自身所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以及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被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并成功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之后,这些企业才能够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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