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通用航空活动要具备哪些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二、通用航空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1、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等。
2、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等。
3、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等。
4、飞行俱乐部:以小型或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飞行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起降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私用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及个人娱乐飞行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n(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n(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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