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者,质量管理者应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和职务。(二)具有适应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经营、储藏场所。(三)具有适应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贮藏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藏的不设仓库。(四)具有适应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适应经营的医疗器械的专业指导、技术训练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承诺由有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有哪些情形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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