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一个年轻的生命、一个优秀的学生成了植物人,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承担责任,做出赔偿法庭上,小祝(化名)的父母边陈述边抹着眼泪。近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承担50%的经济责任,赔偿小祝各类经济损失44万余元。
2009年5月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四中学20岁的高三学生小祝参加学校组织的高考学生考前体检时,被昌吉市人民医院查出肺部有积水,于5月10日入住昌吉州人民医院并实施左侧胸腔闭式引流管通畅手术,后又实施阑尾切除手术,之后小祝持续高烧不退。5月21日,医院以小祝患有左侧结核性胸膜炎,转至昌吉州人民医院感染科治疗。5月27日,昌吉州人民医院为小祝实施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之后小祝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院立即给予心肺复苏等处理并转入ICU继续治疗,并向小祝的母亲下发病危通知。10月9日,医院出具诊断结论:心肺复苏术后,植物人状态,并要求小祝出院。
目前,小祝仍在医院靠输入食物维持生命,治疗措施已经停止。
2010年5月,新疆昌吉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此鉴定结论,小祝的父母不予认可,后经昌吉市人民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术后可能出现的严重并发症上未作充分告知,违背了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严重并发症预见不足,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等。故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小祝目前植物人状态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可考虑为25%。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2009年5月27日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未见医院对小祝进行手术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医院对手术可能出现的严重并发症的预见性上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小祝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社会价值内涵,鉴定内容并非本案赔偿的唯一依据,还应当考虑如果没有院方的过错行为,不致产生本案的严重后果这一可能性的存在,院方不能仅以其过错行为的参与度25%而当然的承担25%的费用。为保护患者的健康权,院方应当承担患者50%的经济损失较为合理,遂做出判决,由昌吉州医院赔偿小祝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据记者了解,此案一审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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