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对复议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
时间:2023-06-06 21:16:05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马某系某乡农民,在某镇开办了一个个体诊所。县公安局当地派出所在办理一起卖淫嫖*案件时,卖淫妇女口述其是由马某介绍,县公安局便以马某介绍妇女卖淫为由,对其限制人身自由7天。后该卖淫女逃跑,派出所在此情况下对马某处以500元罚款,并收费30元。马某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并赔偿其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经济损失,并为其恢复名誉。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县公安局限制马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罚款和收费的行为是违法的,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应当恢复马某的名誉,撤销罚款的决定,并赔偿马某在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共767元。

??《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确立了我国因行政行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赔偿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受害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他们合法的利益,可以直接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进行审查,并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另一种就是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事宜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受害人在进行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原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一并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复议机关也可以自己依法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无论是对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还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马某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及县公安局直接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申请复议过程中要求复议机关决定进行行政赔偿。马某选择了后者,同样能够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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