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三)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二、宜春市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办理地点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1000号(省会议中心东二楼)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5号窗口
三、宜春市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设定依据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三)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9号):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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