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市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二、赣州市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办理材料
1.江西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章程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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