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俊英与朱德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4-24 08:13:45 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英

原审原告李希才

原审原告李春雨

法定监护人李俊英(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德宝

上诉人李俊英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俊英于2009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俊英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上诉人李俊英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俊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明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芳

二○○九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董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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