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英
原审原告李希才
原审原告李春雨
法定监护人李俊英(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德宝
上诉人李俊英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俊英于2009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俊英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上诉人李俊英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俊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明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芳
二○○九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董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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