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养平,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永安乡西九村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希利,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渤海农场职工,现住该场。
委托代理人张爱萍,女,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内退职工,现住油田机关西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庆,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口区义河镇大牟村农民,现住利津县虎滩乡液化气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守杰,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永安镇中学教师,现住垦利县永安镇职业中专。
上诉人李养平因为与被上诉人胡希利、张俊庆、郭守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养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万东、被上诉人胡希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萍、被上诉人郭守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俊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潘霞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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