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要从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给予处罚,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询问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一、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1、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此类行政处罚执行主要有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行为罚(能力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财产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声誉罚(也叫做申诫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主要形式有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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