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对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证据规定》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导致就是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由医疗机构承担,这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解。
在举证责任中倒置的情况下,虽然增加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举证责任,从实体法角度而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认证据法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其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过错、因果关系等事项倒置给医疗机构,并不是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都交给医疗机构承担。因些,即使在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也不免除应由受害人证明的责任。相反,受害人陷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赔偿构成要件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医疗机构举证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损害事实与其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二)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第三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机构不仅要举出相应的证据,同时也要提供相应的参照物。加医疗机构证明自己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等,就要举出相应的条款作参照物与病历中资料相对照。加医疗机构证明自己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等,就要举出相应的条款作参照物与病例中资料相对照。受害人举证的内容包括:
1.证明其住院期间受到损害的事实。(1)受害人的病历和相关票据;(2)受害人上年度平均工资;(3)医院所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医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受害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居民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6)受害人交通费凭证和住宿费凭证。
2.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证据。(1)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2)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3)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4)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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