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在台湾叫做定型化契约,一般网络游戏与用户的合同皆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消费者一方处于不利地位,因而法律对合同中条款有所约束。然而网络游戏为一新鲜经营方式,政府及法律尚未作出反应。很明显,相对事前预防而言,当用户与运营商发生纠纷而最终诉至法庭即已是得不偿失。这里将对各家厂商的格式合同进行一些比较,期望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
1.北京华义(北京华义联合软件开发公司)格式合同12与台湾华义(华义国际数位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定型化契约13比较
台湾华义的定型化契约系参考美国网络游戏《线上创世纪》而订立,北京华义建立之时将其简体化并略去若干属于消费者知情权部分而发布。最近台湾及北京华义公布了新的用户服务条款,其中内容按照进行了较大变更,主要包括:个人资料的保护及其限制;用户使用线上游戏的限制;服务的停止和更改之详细情形;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授权与终止服务条款内容;增加对个别条款效力的说明;增加适用法律的说明;相对于之前的定型化契约/格式合同而言,没有对合同的法律解释相关内容及法律顾问资料进行说明。
2.网星游戏乐园格式合同与joypark线上游戏乐园定型化契约比较
网星游戏乐园的格式合同基本是joypark线上游戏乐园定型化契约的简体版,不过格式合同中添加了游戏管理规章,说明了若干将受到规制的行为及相关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踢出游戏、删除人物及对账号的暂时或永久停权。
合同中订立此类条款是因为大陆玩家违规严重,影响其它玩家的服务。将规章置于格式合同中亦得保障玩家知情权。
3.北京华义格式合同与网星游戏乐园格式合同14之比较
二者相比,合同中都含有账号密码使用条款及注意事项(用户的基本义务)、游戏管理规章(用户使用线上游戏的限制)、免责条款、知识产权宣告(著作权声明)、授权及使用条款、合同终止条款。所不同的是网星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而华义合同中仅声明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外,华义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有较详细的定义和说明,网星合同则比较粗泛,然而二者对消费者权利的剥夺都一样严重。
网星合同认为,任何涉及到网络的服务项目之稳定、安全、无误、时效及不中断都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也不应由其负责。网星得随时因任何原因拒绝用户使用且不发送任何通知。用户提供给网星资料被视为是授权行为,网星得对资料进行使用、修改、重制、公开播送、改作、散布、发行、公开发表、转授权。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与网星类似,华义也认为任何涉及到网络的服务项目之稳定、安全、无误、时效及不中断都不应由其承担担保及赔偿责任,但特定情形的协助查询义务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华义对账号密码泄漏、用户游戏行为、游戏本身缺陷、停止服务或服务不善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赔偿责任无法排除,亦以用户使用线上游戏所支付华义的价款为限。华义同时声明,修改该条款无须通知用户,注意义务在用户一方。
4.盛大网络格式合同15与北京华义格式合同之比较
相比华义而言,盛大的合同更多的依靠引用法律来对合同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例如盛大公司要求用户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等。盛大拒绝提供对其网络服务提供担保,同时拒绝承担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盛大有权随时修改、终止服务而无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或通知用户。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
5.比较之结论概述
结论一:由于网络游戏为最近几年新生之事物,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业内惯例也有待形成,其格式合同的内容、形式等相差很大。就网络游戏用户这一个整体而言,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相对于存在一个合同范本而言,用户需要付出额外的注意义务。
结论二:网络游戏公司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或意图钻法律的漏洞。网星公司的格式合同只是台湾方面的简体版,只对少数字词进行了修改;华义原先的做法与网星一致,最近释出了新的合同,对诸多情况作了新的说明;盛大原本就是一家大陆公司,它的格式合同相对比较简单(篇幅,内容),与中国法律配合得比较好。不过无论哪一家公司都没有打算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结论三:从合同的行文来看,消费者利益群体尚未能够拥有自己的声音,与服务提供方对等。仅就华义繁体版格式合同而言,用语客气,各方面信息有较充分披露,而大陆方面格式合同有意隐瞒相关信息或是以此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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