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时间:2023-06-07 15:24:41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1、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2、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3、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4、多发性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怎么上报

1、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进行。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

2、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有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先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所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一定要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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