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办[2004]57号
汤口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请求确定汤口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请示》(汤政[2004]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汤口镇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确定汤口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其补偿标准按25000元/亩执行(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按照《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规定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对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
此复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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