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建立顺畅有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合理划分市、区的管理权限,既要强调执法重心下移,又要强化上级执法机关对下级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调控力度,逐步建立“两级管理、统筹协调、强化考核”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一)理顺市、区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内部管理体制。强化行政执法组织领导,除主要领导外,分管领导的职责分工一般不交叉。建立市容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内部管理体制。
(二)加大市行政执法局对区行政执法局工作的调控力度。
1、对主要领导实行双重管理。区在任命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前,要征求市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形成统一考核意见后任命。
2、市拨区经费的调控权。市财政承担区行政执法人员经费部分,由市行政执法局考核后下拨。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权。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后的15日内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由市行政执法局作出具体规定。
4、集中整治活动的指挥调度权。全市或区域性重大活动需要行政执法队伍提供保障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进行指挥调度。本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需要其他区提供执法保障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进行协调调配。
5、对区行政执法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和奖惩权。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行政执法局在加强对本级执法人员考核的同时,负责对区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惩挂钩,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6、强化市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责任。江南八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市容违法案件和管辖权有争议的行政执法案件等一些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行政执法局直接查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由市行政执法局界定。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移权部门之间的衔接、沟通和协调。
(三)建立区集中统一管理的执法体制。区行政执法局对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分片驻防、定期交流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区行政执法队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区域分片管理或者派驻街道并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派驻地机构干扰。区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区行政执法局与街道应当建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城市管理职能,突出街道“主抓城管、服务社区、配合执法”的职责,并加强街道对派驻执法队伍的考核,同时按照规定为行政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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