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是否应该公开
时间:2023-12-03 13:22:06 1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城市执法主管部门也要设立投诉渠道。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管执法的注意事项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会派出不少于两人,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城市管理执行办法》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行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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