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征地补偿方案提出复议申请?
时间:2023-09-21 23:00:07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征地补偿方案不服的情况,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征地补偿方案不服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 屋 被 征 收 后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会 收 回 吗 ?

根据素材2中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因此,当遇到以上情形时,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在进行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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