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可以申报
时间:2023-06-27 15:45:20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以下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注意,全部竣工,没有销售完毕也可不必清算,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实际计税毛利来得更早了,这一点首先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土地增值税不必担忧,没有达到完工条件就一定要清算的。若不想清算,就别接收清算通知书,重在主动请示汇报。

一、二手房卖方要缴纳什么税

根据我国关于房屋税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转让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费有以下几种: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

2、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转让二手房,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转让收入为实际成交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所谓合理费用,指的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3%的比例核定征税。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4、附加税费

转让二手房时,卖房人应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二、涉外房产遵循原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涉外房产交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涉外房产,是指依法成立核准在本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屋;本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向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其他向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转让、出租的各类房屋。

本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内标准厂房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涉外房产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外房产交易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涉外房产买卖、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应纳入本市房产市场统一管理。

第五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境内外销售,但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第六条

涉外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房款以外汇或按外汇汇率结算。涉外商品房向境内销售,应以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不得购买涉外商品房,特殊情况需购买涉外商品房的,需经市、县(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涉外商品房可以整幢、分层或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涉外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可以预售。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

(五)凡无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房屋完成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有地下设施的房屋已完成建筑安装投资额20%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由有监督权的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确定。

第九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竣工后直接对外销售。直接销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必须经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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