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货运出租汽车已经成为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运输工具。为了促进我市城市货运出租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货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证客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城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货运出租车辆的发展,必须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货运市场发展情况,从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不同角度,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实行总量控制和经营权竞卖、有偿使用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办理或直接从事城市货运出租车辆经营业务。违者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二、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城市货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城市货运出租汽车总量控制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加强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对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核发道路运输证和货运证照等。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城市货运出租汽车的审批程序。现阶段我市城市货运出租汽车的审批权在市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应参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长政发[1998]48号)文件精神,根据城市货运出租汽车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订年度发展计划和经营权竞卖方案,做好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竞买的资格审查。凡通过竞买方式取得的城市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车辆数量、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经营者凭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对城市货运市场的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城市货运出租汽车条件的应一律吊销有关证照;凡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等货运证照的车辆一律予以取缔;凡外地来长以三轮车、板车等为货运工具的应予以取缔。为我市城市货运出租汽车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理顺关系,认真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交通主管部门原已批准的城市货运出租汽车,应报市政府尽快完善有关手续。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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