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局市民政局《长沙市商贸行业
时间:2023-06-07 19:25:46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局市民政局《长沙市商贸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市商贸局、市民政局《长沙市商贸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商贸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市商贸局市民政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商贸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商贸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协会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协会,是指由本市商贸系统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商贸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及性质,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同业公会”等名称,并冠以“长沙”字样。

第四条商贸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市商贸局是本市商贸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商贸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

(二)监督、指导商贸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商贸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商贸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贸协会的清算事宜;

(六)负责商贸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和协调管理;

(七)负责对商贸协会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协同市民政局依法对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商贸协会一般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对大类商贸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商贸协会,实行“一业一会”。同一行业或者产品,在本市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商贸协会。

第七条在本市发起筹备商贸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为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业内其他组织、个人;

(二)有2名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的侯选法定代表人,以及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侯选法定代表人及专职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八条商贸协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由发起人共同推举;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

已在国家机关任职,又兼任商贸协会领导职务的,要逐步卸任一方所任职务。

第九条申请筹备商贸协会应由发起人向市商贸局提出筹备申请,经审查同意筹备的,由发起人持市商贸局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备。

第十条商贸协会发起人在申请筹备时应当向市商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会员的基本情况表;

(五)活动经费筹措情况说明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市商贸局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商贸协会的筹备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筹备商贸协会的,商贸协会筹备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将商贸协会成立申请书、协会章程、协会法定代表人、会员单位基本情况等报市商贸局,经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贸协会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将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时报市商贸局审查同意后,再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商贸协会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须报市商贸局审查同意后,再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商贸协会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与其行业有关的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提出本行业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建议;

(五)积极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起草制定;

(六)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七)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商贸协会可以依据章程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商贸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工作自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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