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交委、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主城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
(市交委市市政委二00四年五月)
2002年我市进行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后,主城区路桥通行能力明显提高,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与此同时,部分收费路桥未按有关规范进行养护维修,路况有所下降,行车困难,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加强主城区收费路桥的养护管理,稳定路桥技术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只是改变了收费方式,不改变收费路桥性质和其行政管理体制。《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路桥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保证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城九区收费公路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上述规定和《公路法》,市、区交通部门仍然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收费公路的主管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桥梁、道路、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对收费路桥的管理职责。各收费路桥项目经营业主必须严格遵守收费路桥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养护维修,确保服务水平
各收费路桥的经营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对路桥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包括大修、中修,确保达到收费公路要求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保证运行车辆安全行驶。按照交通部《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要求:每公里的坏板率在5%以下的路段,宜以日常养护为主,局部修补一些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板块;每公里的坏板率在5%-15%的路段,除按正常的程序进行保养维修外,应安排大中修进行处治;每公里的坏板率在15%-50%的路段,必须安排大中修工程进行处治;每公里的坏板率在50%以上的路段,必须进行大修工程改造。
各收费城市桥梁的管理,按照《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责任义务,保证维护经费
按照《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路桥通行费应当用于路桥的维护管理。有关收费公路的法规也明确规定,若收费公路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不能达到正常的通行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其收费。
我市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后,实行租赁经营的收费路桥项目,租赁费中包含了养护管理费,经营业主必须履行养护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费用。已经回购的收费公路项目,市城投公司承担养护责任和费用,市城投公司将养护管理责任委托给当地交通部门的,当地交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工作内容负责回购收费公路的养护维修。实行租赁经营的路桥业主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维修路桥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护仍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代为履行,其费用在租赁费或养护管理费中扣除。
四、建立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规定
收费公路建立季查书面报告制。每季度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收费公路进行检查,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评定公路养护等次,有关检查报表要及时抄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市公路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
凡租赁性收费公路达不到交通部养护标准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发出书面整改(大修、中修、小修)通知,30天后仍未进行有效整改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市交通、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由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城投公司共同组织现场核查,若情况属实,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函告市城投公司暂停支付其租赁费用,市城投公司收到函件后应立即停止支付。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另行指派专业队伍检测或恢复路况,检测和维护费用按照有关定额和标准计算。若检测维护经费超过50万元应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维护费用由城投公司直接支付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租赁性收费城市大桥未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检测、养护维修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发出书面整改通知,30天后仍未进行有效整改的,由市市政委会同市交委、市城投公司共同组织现场核查,若情况属实,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函告市城投公司暂停支付其租赁费用,城投公司收到函件后应立即停止支付。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另行指派专业队伍进行检测或养护维修,检测和维护费用按照有关定额和标准计算。若检测、养护维修经费超过50万元应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维护费用由市城投公司直接支付市市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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