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2.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这种出版权属于可以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不属于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
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权利制约: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要受到整体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第二,受整体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的制约。权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对单独使用部分的出版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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