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包括图书出版者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专有出版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专有出版权人的现象较为常见,很多情况下,图书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获得法院支持,但专有出版权人并未因他人侵权而获得弥补损失。笔者分析存在以下原因:一是著作权人认为自己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却没意识到自己的部分著作权财产权通过专有出版权合同已经让渡给了出版者,如复制权和发行权。所以自己提起诉讼时并不通知专有出版权人,在诉讼中对与出版者签订专有出版合同一事也闭口不提。二是专有出版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有的专有出版者权利意识淡薄,而且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隐匿性,图书出版者所直接感受到的只是发行图书的减少,当事者有时不易觉察。还有的出版者认为维权系著作权人的事,与己无关。
全文4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