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免责事由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行为为免责事由,但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责的,则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规定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实行过失相抵的,则第三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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