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入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入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因故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应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同时提供委托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6.申请入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入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入户人的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入户人原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审批表、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入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1.申请入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申请入户人在沪子女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3.申请入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
14.申请入户人的子女在沪落户的审批材料;15.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由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该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户口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经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核需继续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入户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由申请入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请。被批准在沪落户的人员统一登记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的各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
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户口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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