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购房订金不应该直接支付给中介公司,而应交还给售房者,或者先行委托中介公司转交给售房者。订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履行以及解除的保证,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支付订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则无权请求返还该笔款项;反之,若收取订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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