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定金事宜,其背后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中:购房者在购置房产之时,需签署各类包含定金要素在内的合约或文本,如定金协议、认购书等。在此类文件中,设定的定金并不仅仅作为交易数值,更为关键的在于它被视为未来将要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担保物。若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合同双方法律主体未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达成共识并完成最终签约手续,那么这将导致双方必须按照定金罚则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及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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