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沙市土地统征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18:37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局制定的《长沙市土地统征开发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土地统征开发实施方案(市国土管理局二000年三月)

为实施土地统征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征土地,妥善安置,滚动开发,垄断供地,规范市场;促进发展。

二、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计委、建委、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和五区政府各明确一人为联系人,实行例会制度,研究决定与本实施方案有关的问题,分头负责承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并做好业务衔接。重大问题和协调处理不了的问题,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工作机构土地统征开发具体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开发中心承担。其中,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管理问题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其征地办公室承担。

四、征地管理

(一)土地统征管理。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成片统征,并停止按项目征用农地。

(二)征地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五、规划设计管理统征开发土地由市征地开发中心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批准执行。

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程序。

六、征地补偿安置管理

(一)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负责承办;依法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由市征地开发中心具体承办。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街道办事处(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七、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一)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和方案由市征地开发中心组织编制,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征地开发中心负责土地前期开发的组织实施:

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路灯等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和平整土地。

(三)市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八、资金来源鉴于征地开发成本大,开发后的土地投资回收快、收益大的特点,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土地开发资金:

(一)财政投入;

(二)招标拍卖增值部分的40%;

(三)土地罚没收入的50%;

(四)利用储备土地向银行贷款

(五)土地闲置费(安排用于闲置土地利用与开发的资金);

(六)其他按规定应纳入统征开发的资金。

九、财务管理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统征开发专项资金,专户储存。

(二)土地前期开发地块,一律实行预(概)决算制,分地块进行清算。预(概)算的编制,由市征地开发中心具体承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执行。

(三)制定预(概)算构成目录,作为预(概)算编制和决算审查依据,遇有需调整的,经市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查确定。

(四)在市财政部门管理下,组织进行财务清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成本进行剥离解缴:属于投入成本部分核定支付;属于部门应收税费部分核定划拨;属于市财政收入部分核定上缴。

十、土地供应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完成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土地供应以招标拍卖出让为主;土地供应价格为包括土地开发成本的全额地价。

十一、县(市)域土地前期开发管理浏阳市、长沙、望城、宁乡县所属行政区域的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包括建制镇、集镇、工矿区、独立居民点),由县(市)政府统一管理,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其业务工作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附件:

征地开发费用构成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费用二、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付清)

(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青苗补助费(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市政配套开发费

(土地供应前投入)

(一)土地平整费(二)道路建设费(三)电力配套费(四)电讯配套费(五)给、排水配套费(六)公建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学、幼儿园、公厕、垃圾站)

(七)绿化费四、税费

(一)耕地开垦费(征地报批时缴纳);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报批时缴纳);

(三)耕地占用税(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四)新莱地基金(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五)鱼塘建设基金(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七)文物勘查费(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八)防洪保安基金(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九)交通基金(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十)工农业发展基金(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十一)征地管理费(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十二)水土保持费(土地供应后核定划拨);

五、其它

(一)开发管理费(二)贷款利息(三)法定利润(四)不可预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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