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判断赠品是否应该保证品质的关键是经营者是否已经将该产品的瑕疵明确告知消费者。
如果没有告知,经营者必须按照正常的品质保证义务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如果已经告知,经营者可以在告知的范围内免责。但即使是已经告知瑕疵,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至少应该符合和同类商品或服务通常所具备的性能和质量。
商家在附送赠品时没有告知顾客赠品的瑕疵,或者强调了赠品质量没有问题,那么也就不存在免责的情况。而且即使告知存在瑕疵,如果赠品不能正常使用,那么顾客要求商家予以更换也是合理合法的,商家不能以赠品为由拒绝更换。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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