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一块土地多次取得使用权,很多人都有使用权。但实质上,土地使用权只有一种。一人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人享有相同或者相抵触的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通常作为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要剥夺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征地程序。最后一步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都对此作了规定。注销登记后,原土地使用权才能丧失。相反,只要不依法撤销权证,即使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会丧失。
特别是在征地拆迁方面,即使原土地使用者未依法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政府也不能利用行政强制力强行剥夺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即在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仍然有效、土地登记未注销、依法对被征收人没有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划拨给第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实质性规定,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因此,事后签发的新证书不合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拆迁律师提醒我们,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行政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发现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重新提起诉讼。因此,在积极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的同时,不能忘记法律的特别程序规定,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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