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对于计件工作的工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能执行劳动定额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其生产特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作息措施。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个限度的,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发生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展期范围根据需要确定,无需与工会和职工协商。这些情况是:
(1)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如地震、洪水、应急救援、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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