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05年的九月份我在路边正常的行走,被一个快速骑车的快递员猛的撞倒,顿时我口中血流不止,门牙也给撞掉了。事情发生后,快递员和门部经理一起把我送到了医院,并答应给我支付医药费,经医生诊断,伤口需要恢复一段时间才能按假牙,约要三个月的时间来恢复伤口。当时经理也同意按医生诊断的情况负责给付医疗费。三个月过去了我要求快递公司为我支付按假牙医药费时,却遭到了门部经理的拒绝,并说快递员撞我的那一天是星期天,不是职务行为,而且快递员现已辞职,愿上哪里告就上哪里告去吧,经理不负责此事。这事我该怎么办呢?经理能推卸责任吗?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标准上的规定。解释中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中并对赔偿范围从三方面进行了界定,
(1)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
(2)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置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
(3)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雇员追偿。
根据司法解释,雇主要为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已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快递员受聘于快递公司,快递员给予他人造成的人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公司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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