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5月10日,关于雷-洋案的诸多细节逐一披露。
这天的一个共识是,是否嫖娼并不重要,问题的核心在于警方是如何执法,雷-洋又是如何死去的。
雷-洋的妻子也通过媒体发声,“不考虑丈夫是否嫖了娼,只在意警方执法是否有问题。
而关于警方执法的最详尽信息,应是在北京警方的通报中。不过,这份酝酿许久并选择了深夜发布的通报,至少有三个盲区待解。
1、警方对雷-洋做了什么。
在这份通报中,通篇只提到警方对雷-洋的两次“控制”和戴上手铐。雷-洋究竟是如何出现身体不适的?到目前为止仍是个谜。
2、雷-洋从车中挣脱的时间和地点。
通报只披露,雷-洋于21时45分被再次带上车。在这次挣脱期间,发生了什么?没有答案。我的记忆中,只有目击者接受采访时回忆雷-洋喊出的“救命”。
3、关于雷-洋身体受伤的情况。
通报选择回避。急救医生接受采访时回忆,抢救时,对雷-洋气管插管,发现其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在右额部有局部皮肤挫伤。对于这一情况,通报并未涉及。
另外,与许多重大案件相同,本案中的施暴者,或者按照官方说法“控制”雷-洋的人,至今尚未在媒体报道中出现。他们是这起事件中,还活着的,最核心新闻当事人。
【法律解读】
刑事回避制度在理论上有许多不同分类。完善的刑事回避制度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提高刑事执法人员素质。各国刑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回避的适用范围、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刑事回避的决定程序、刑事回避的救济程序和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既有观念上原因,也有操作上的因素,但是,关键还是立法设置的刑事回避制度不够科学、完善。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审判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首先,扩大刑事回避适用范围。应当围绕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徇私、偏见、成见、能力四个因素来规定刑事回避原由:扩大刑事回避的亲属范围;把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密切关系作为可以申请回避的事由;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刑事回避的原由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涵义;将审判人员对某种情况存在偏见作为可以申请回避的事由,明确审判人员参加过案件先前程序应当回避,将对回避主体能力的不信任作为回避事由,最终建立“准无因回避”制度。
将回避主体扩大到刑事执行人员和有关组织、机关,建立整体回避制度。其次,完善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第三,改革回避决定程序。第四,加强回避救济渠道。第五,健全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刑事回避启动后、决定前,对刑事回避主体参加刑事诉讼能力的影响,被决定回避的刑事回避主体已经完成的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回避申请被驳回时,回避申请提出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是刑事回避主体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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