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侦查阶段不是立案,但立案程序是侦查程序启动前提。一般认为,所谓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由于立案具有特定的功能和活动方式,并有符合自身要求的报批制度、法律文书和处理程序,因而,立案程序向来与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一样,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必经的启动程序。以上就是我国和执法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侦查阶段是否在立案之前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了,可以看出来,侦查不是在立案之前。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期限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期限包括强制措施期限以及侦查羁押期限两种:
1.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四十一条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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