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首先完成立案手续。
若未立案,则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侦查活动,此乃程序之规也。
针对由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各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案件之日起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定其中存在犯罪事实且需刑事追责者,依法决定予以立案,同时应向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发送书面通知。
反之,若认定无犯罪事实或犯罪程度极为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则依法决定不予立案,需向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该部门,相应地将案件材料退回。
2、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机构报告面临非法侵害的情况时,各相关单位应对举报材料进行严格的管辖范围内审查。
若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立案;反之,若认为并无犯罪事实或是犯罪程度极为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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