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条件:符合法定人数;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是不能退股的
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是不能退股的股份是股东将其资本以股的形式投入企业所形成的持股份额。而其资本投入企业后即成为企业开展经营,对外承担责任的资金保证,如果允许股东退股股东就意味着允许他将投入企业的资金抽回,这就使企业的经营资本减少,从而也使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降低。因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是不能退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与一般股份制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从股份投资与管理这一点而言,则是相同的,因而原则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持股职工同样不能退股。《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不能退股。这就是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无论是职工,其他职工持股,如本人不愿继续保留股份,他可以按照企业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但不能退还于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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