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补损害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中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但因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故因离婚所受的可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继承期待权等不属于赔偿范围。
2、精神抚慰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虽也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会,其双重功能体现在: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抚慰被害人因精神损害所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给付抚慰金,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3、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虽西方多数学者否认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的作用,但也有学者承认,抚慰金确实含有惩罚之因素。抚慰金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得利益,反而必须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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