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合同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此案中,职工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如下三种: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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