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不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非法终止,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终止效果,甚至违背当事人意愿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许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故意解除和劳动者受到威胁被迫劳动时解除劳动合同外,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其他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例如,如果工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他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或者劳动者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不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在实践中需要通知多长时间,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致,比较混乱
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1。当事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某些法律事实,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或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基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该法律事实通常不涉及雇主和工人之间意愿的表达。只要法律事实出现,一般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自愿终止(第三十六条)、员工事先通知的单方终止、,即雇员主动(第37条),随时单方面终止,即强迫终止(第38条),雇主通知的单方面终止(第39条),以及雇主事先通知的单方面终止(第40条和第41条),上述解除的实现条件不同
中国《劳动法》第23条仅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没有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4)雇主被依法宣告破产
(5)雇主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被撤销或雇主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3.经济补偿的计算起点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解除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职工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即:按工作年限计算,但2008年1月1日前后的经济补偿计算金额略有不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如果被解雇,雇主无需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新的规定。第(5)款《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或者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y1,2008年。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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