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一、装修工程质保期最新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百九十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装饰工程质量标准
1、本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中建市管字《关于全面开展中建总公司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组织编制。
2、本标准总结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以突出质量策划、完善技术标准、强化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为指导思想,以提高质量管理要求为核心,力求在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得到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
3、本标准是以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施工队伍操作工人技术素质和现有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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