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一、失踪人员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第2项的规定,失踪人员立案条件如下: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二、中国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也有可能判处拘役或管制,如果强行跟被拐卖的妇女发生了性关系,应该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构成强奸罪的就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没有买卖在一定程度上就不会有这么多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明知该妇女是人贩子拐来的,却仍然从人贩子手中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其实这种做法性质也非常恶劣。不过,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原谅了当事人,量刑时是可以适当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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