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女儿到武汉市一家服装加工厂打工,并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该厂要求我女儿先交1000元的“保证金”,否则就不签合同。无奈,我们只得交了1000元给工厂。请问,工厂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依据上述规定,工厂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不应当以收取保证金来约束劳动者,建议你向工厂所在地的劳动部门举报该情况,请他们依法调查处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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